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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两孩”背景下进一步 加强生育妇女劳动权益保护

时间:2020-06-12   来源:市妇儿工委办   点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妇女事业。在2015年的全球妇女峰会上,习近平强调,“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妇女劳动权益是妇女权益的重要内容,为了更好支持职业女性平衡工作和生育,今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原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崔郁以全国妇联名义向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提交关于“全面两孩”背景下进一步加强生育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的提案。
  中国妇女的劳动参与率达70%,大部分妇女都是职业妇女。保障生育妇女劳动权益,支持职业女性平衡工作和生育,是促进“全面两孩”政策真正落地的要求。崔郁注意到,一些用人单位却没有依法支持女性员工怀孕、生育、哺乳,增加了职业女性平衡工作与生育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妇女和家庭的生育意愿。一些妇女因担心生育影响工作和职业发展,宁可选择放弃生育。
  崔郁指出,生育妇女劳动权益保护当前还面临一些挑战:
  一是一些生育妇女无法享受足额产假,其在产假期间的待遇也没有得到充分保障。根据调研发现,高达64.4%的被访者认为生育减少了个人收入。
  二是一些妇女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和职业发展受到影响。据调查,高达67.7%的被访者反映,生育减少了自己的培训或晋升机会。
  三是一些哺乳期女职工无法充分享受哺乳时间和设施。调查显示,有85.8%的单位没有提供哺乳或孕妇休息的场所。
  谈及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崔郁认为,一方面是因为一些用人单位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不到位;另一方面也和用人单位承担生育成本过重有关。此外,产假时间及生育津贴的制度还有待完善。当前,各地延长产假时间不均衡,以及此期间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情况,导致用人单位不愿遵守保障生育妇女劳动权益的相关法规。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坚决防止和纠正就业歧视,营造公平就业制度环境”。完善和发展保障妇女劳动权益、使妇女兼顾生育与工作的制度机制,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
  对此,崔郁建议,一是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切实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要求。建议人社部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对于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人社、工会、妇联等部门对违反就业性别平等、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人社部门将有类似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的用人单位列入劳动保障征信黑名单,采取公示等手段予以惩戒。
  二是为用人单位建立家庭友好的工作环境提供政策支持。建议财政部门对生育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社保缴费予以财政补贴,对招聘生育女职工达一定比例的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税费优惠,鼓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居家远程办公、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人社部门对于在推动就业性别平等、采取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家庭措施方面表现突出的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表彰和激励。
  三是进一步完善产假时间及生育津贴等制度措施。建议人社、医保等部门进一步规范各地关于延长产假的规定,明确延长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来源和支付标准;改变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做法,探索建立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生育。
编辑:ru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