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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代表委员聚焦家庭教育

立法应重在夯实责任 完善细节

时间:2021-3-11 9:21:23   来源:中国妇女报   点击:
  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草案)》(下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对《草案》的关注和热议也延续到了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制定家庭教育法具有怎样的重要意义?《草案》还需进行哪些细化和完善?就此,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采访了多位代表委员。
  阐明立法原则体现家庭教育法重要性
  “家庭教育关乎未成年人的终身发展和家庭的幸福安宁,也关乎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稳定。”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华中师大教授周洪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重视家庭教育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家庭教育高度重视。在习近平总书记的指导下,全国人大也加快了家庭教育法的立法进度。”
  “历经3年多酝酿的《草案》提请审议,标志着国家通过立法夯实家庭教育的责任、推动家庭教育工作,意义重大。”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协副会长方燕认为,《草案》一方面规定了家庭教育工作基本原则,政府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另一方面明确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法定责任,以及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学校等主体在促进家庭教育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规定了家庭教育干预制度,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另外还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学校、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在周洪宇代表看来,立法的首要任务是要明确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和原则。《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阐明,制定家庭教育法旨在“发展家庭教育,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它阐明了立法的目的和宗旨,明确了家庭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
  完善细节、增强《草案》可实施性
  采访中,代表委员们均表示,总体赞成《草案》,希望加快出台节奏。但为增强可操作性,其中一些具体措施还需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草案》第二章第三十七条提到,人民法院在判决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离婚时,应当对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妇联副主席黄绮认为,这一条内容十分有必要,但“实际上法院所审理的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不单只有夫妻离婚。还有如变更监护人等其他家事案件。”她建议,应在这一条中加上“及其他涉未成年人的家事案件时”。她认为,只要是涉及未成年人的家事案件,都应该对父母及其他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此外,黄绮委员注意到,对于一些教养失职的监护人,有时法院会判决其接受强制性亲职教育。“其实亲职教育就是家庭教育中的一部分,但目前在执行时存在一定问题,即由谁来提供亲职教育?”黄绮委员认为,当下的一些家庭服务机构不能履行这样的职责。因此她建议,“由谁来提供强制亲职教育,需要政府落实专门机构,从而对这些失职的监护人进行专门培训。”
  “《草案》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决定的,可以委托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等,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这种‘可以’委托在实践中或将出现也可以不委托的情况,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强制实施容易流于一纸空谈。”为了让“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决定”的条款更易执行,方燕代表建议,应把“可以”一词修改为“应当”。
  对特殊家庭给予更多关照与支持
  采访中,代表委员们均注意到,在家庭教育促进方面,针对农村贫困地区家庭、残疾弱势群体家庭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缺少更为细致、到位的支持与考量。
  方燕代表认为,国家财政应对农村贫困地区、残疾弱势群体家庭教育给予更多的支持与投入。她建议,对于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家庭、流动人口家庭、残疾人家庭教育问题,《草案》第二十七条在有专门条款对其给予特殊关照的同时,应以财政补贴的方式有针对性地保证其能够持续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体现国家精准扶贫、扶助弱势群体、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风貌。
  同时她建议,《草案》第二十七条应增加关于对特殊家庭开展入户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项补贴的内容作为第二款。其具体增加内容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向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家庭、残疾人家庭入户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由各省、市、县财政部门提供专项经费补贴。”
  方燕代表还建议,同时需要提高家教指导人员的数量,增加家庭指导服务的专业培训次数;打造城乡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提高求助时平台和教育指导机构的响应速度;对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的服务模式进行完善,保障家庭有困难求助时提供教育指导服务的及时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需要接受特殊教育的如智障、聋哑、自闭症等未成年人,他们的家庭教育与普通家庭相比,还需要包含特教知识在内的家教方法指导”。黄绮委员认为,在《草案》家庭教育促进一章,应增加对这类残疾儿童、特殊家庭的家庭教育指导和支持。
  同时,黄绮委员还注意到,现实生活中,很多留守儿童长期被父母托付给祖辈照料和教育。她认为,“针对作为受委托担任临时监护人的这一群体,应该承担哪些明确责任?对于这些留守儿童应该如何进行家庭教育?法律上应该多着一些笔墨,进一步明确相关内容。”
编辑:sh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