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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2014-08-18   来源:市民政局网站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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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意见》的必要性

  (一)制定《意见》是贯彻落实国务院45号文的重要举措。2012年9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审核审批程序、家庭经济状况联动核对机制建设、基层能力建设、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按照45号文要求,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3]24号),从工作意义、主要目标、工作机制、保障措施、组织领导等方面对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提出了贯彻落实的具体要求,切实保障好本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制定《意见》是提升规范化管理及强化监督管理的客观要求。2005年以来,本市着力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建立了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为基础,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司法、供暖等专项救助相配套,临时救助和应急救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但是,随着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对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意见》规范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明确了要加强社会救助工作能力建设、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保障,全面实施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推升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水平。《意见》对滥用职权的工作人员、骗取低保的人员及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都规定了责任追究,同时明确健全监管与核查机制。
  (三)制定《意见》是转变社会救助工作理念的必然要求。北京市的社会救助工作起步于低保制度,通过建立覆盖城乡的低保制度,实现困难群众的应保尽保。在此基础上,针对困难群众的不同生活需求,逐步出台医疗、教育、住房等多项救助政策,社会救助制度也由基本生活保障向多层次、多内容的社会救助体系发展。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不断转换社会救助的基本理念和目标,努力推动社会救助从“保温饱、保生存”向“促进发展、共享成果”转变。《意见》的出台将加快推进社会救助工作理念的转变。
  二、《意见》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
  坚持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工作程序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实现社会救助城乡、区域统筹发展,使救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主要目标
  一是制度设计更加合理。健全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救助相关标准调整机制,实现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合理设定专项救助范围,实现低保与专项救助制度的有机衔接。
  二是认定条件更加科学。建立行之有效的综合核查家庭收入、财产以及支出状况的社会救助认定标准体系,不断提高认定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三是核查手段更加有效。在完善传统收入核查手段的基础上,实施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四是监督管理更加规范。完善和规范社会救助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大力提升监督管理制度化、社会救助法制化水平,加大社会救助诚信体系建设力度。
  五是工作保障更加有力。基层工作能力明显加强,专项工作经费编制更加合理,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得到有力保障。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优化工作机制。一是完善社会救助对象认定条件。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测算调整机制,科学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现“十二五”期末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体化。二是全面实施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各区县应建立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开展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要建立信息核对平台,实现多部门信息核对平台联网,为居民申请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住房保障等社会保障时的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提供客观依据。
  (二)严格规范管理。一是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明确街道(乡镇)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区县民政部门是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整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社区评议、审核听证、稽查等民主评议制度,规范评议程序、评议方式、评议内容和参加人员等。二是加强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完善社区公益性劳动制度、建立社会救助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定期跟踪救助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救助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三)加强制度衔接。加强社会救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做好社会救助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针对不同救助需求,研究分别设定准入条件的专项救助新模式,完善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促进机制,加大对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积极培育发展慈善和社会公益组织,鼓励和支持其参与社会救助,形成慈善、社会公益事业与社会救助工作的有效衔接。
  (四)加强能力建设。一是加强社会救助工作能力建设。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市民政等部门,按照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统筹研究制定配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具体办法。各区县要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工作能力建设,明确区县、街道(乡镇)、社区三级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二是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切实保障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的落实;要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确保日常管理、服务等各项社会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市民政部门出台“以奖代补”的办法和措施,对工作绩效突出地区给予奖励。
编辑:capinfo_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