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口计生委:本市出台八项便民措施方便群众办理计划生育事项
时间:2013-01-06 来源:市人口计生委网站 点击: 1.统一办证流程、公开办事程序。制定全市统一规范的办事流程,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和政务公开力度。
2.推行一站式全程服务。将各项计划生育事项整合办理,实行一个窗口接待、全程办理。探索社区(村居)干部全程办事代理制度。
3.实行一次性书面告知。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格式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及法定格式。
4.缩短办事时限,推行即时办结。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的事项要即时办结。简化再生育审批的流程,变定期集中审批为即来即审。
5.简化证明材料,提高办事效率。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社区(村居)、单位已经签署意见并盖章的不需再另行出具纸质证明材料。减少跨省婚姻夫妻办证材料,将外省市一方户籍所在地婚育证明材料简化为一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供;外省市一方户籍地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的,《生育服务证》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不需要外省市户籍地居、村委会再签署意见或盖章。
6.实行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制度,推进人口计生服务均等化。符合条件要求在本市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的,现居住地街道、(乡镇)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其办理登记,并实行首接责任制。流动育龄夫妻凭本市《生育服务联系单》,享有与本市户籍人口同等的生育保险、围产期保健及免费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避孕药具、计划生育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对因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无法证明婚育状况、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等特殊情况推行"承诺制",受理的现居住地街道(乡镇)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可依据当事人承诺,为其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
7.积极解决集体户和人户分离人员办证问题。集体户人员材料齐全并真实有效的,户籍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必须为其办理《生育服务证》。户籍地发挥源头管理、主动服务职责,现居住地积极配合,做好人户分离人员计划生育事项办理工作。
8.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加强对办事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维护群众个人隐私。建立服务评价和反馈机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对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诿、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计划生育事项的,要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
政策解读
1、问: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的实施办法》何时实施?
答: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的实施办法》2012年12月6日印发,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已经举办区县培训班,对《实施办法》进行详细解释和培训,并要求各区县人口计生委以最快速度将文件精神传达到街道(乡镇)、社区(村居)计生干部,结合本地实际具体做好落实。
2、问: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的实施办法》具体有哪些措施方便群众办证?
答:北京市《实施办法》本着以人为本、依法合规、方便群众、简化办事程序的原则,以群众满意为目标,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具体出台八项便民措施方便群众办证。一是统一办证流程、公开办事程序。二是推行一站式全程服务。三是实行一次性书面告知。四是缩短办事时限,推行即时办结。五是简化证明材料,提高办事效率。六是实行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制度,推进人口计生服务均等化。七是积极解决集体户和人户分离人员办证问题。八是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3、问:《实施办法》要求计划生育事项纳入街道(乡镇)、村居政务大厅,实行一站式全程服务。自己户籍所在的街道没有政务办事大厅的,哪里办理计划生育事项?
答: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区(村居)政务大厅便民服务窗口作用,将各项计划生育事项整合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区(村居)没有政务大厅的,人口计生部门要通过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窗口或全程办理室,一个窗口接待、全程办理、一站式服务,切实做到方便群众办事。
4、问:《实施办法》出台是否意味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办理对象有了变化?
答:依据《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办理本市《生育服务证》的对象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本市常住户口,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生育政策,要求在本市生育的中国公民。
此次《实施办法》旨在,要求在依法合规前提下,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切实方便群众办事。
5、问:双方均是本市户籍的夫妻,如何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答: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申请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在存档单位(无档案人员到其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双方存档单位(居村委会)注明申请人婚育情况并盖章,由女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
6、问:双方均是本市户籍的夫妻,如何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
答:双方均是本市户籍的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在女方户籍地街道(乡镇)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领取或在市、区县人口计生委官方网站下载《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双方存档单位(居村委会)注明申请人婚育情况并盖章,报女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区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7、问:一方是本市户籍的夫妻,如何在本市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答: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夫妻,在本市申请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凭外省市一方户籍地街道(乡镇)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到本市一方存档单位(居村委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并签署意见、盖章,由本市一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
8、问:一方是本市户籍的夫妻,如何在本市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
答:一方是本市户籍的夫妻,符合本市再生育条件申请在本市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凭外省市一方户籍地区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在本市一方户籍地街道(乡镇)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领取或在市、区县人口计生委官方网站下载《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本市一方存档单位(居村委会)在《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上注明申请人婚育情况并盖章,报本市一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区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9、问:夫妻一方是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是常住户口(或非高校集体户)的,如何办理《生育服务证》?
答:《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实施意见》(京人口发〔2008〕12号)规定:夫妻一方是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是常住户口(或非高校集体户)的,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或非高校集体户的户口所在地)按要求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
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或非高校集体户),另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的,按《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相关程序在本市办理《生育服务证》。
注:此类高校集体户是指高校学生临时性集体户口。
10、问: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一方为本市非高校集体户或双方均为本市非高校集体户的,如何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答:夫妻一方或双方均为本市非高校集体户的,在存档单位(居村委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双方单位(居村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办理。
11、问:夫妻一方为本市非高校集体户、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如何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答:夫妻一方为本市非高校集体户的,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夫妻,在本市申请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外省市一方户籍地街道(乡镇)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在本市一方存档单位(居村委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并签署意见、盖章,由本市一方非高校集体户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
12、问: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在京居住工作的夫妻,能否在北京市办理《生育服务证》?
答: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的夫妻,在京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符合条件的可以在本市现居住地街道(乡镇)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凭《生育服务联系单》享有与本市户籍人口同等的生育保险、围产期保健及免费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避孕药具、计划生育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
13、问: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夫妻,申请在本市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外省市出具婚育证明的,还需要再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吗?
答: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夫妻,申请在本市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外省市一方户籍地街道(乡镇)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的,不需要再出具其他证明。
14、问:办理《生育服务证》等计划生育相关事项,婚育证明具体由哪里出具?
答: 人事档案关系存放在其工作单位的当事人,由工作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人事部门负责出具其婚姻、生育情况证明(存档单位没有计划生育部门或人事部门的由单位盖章)。人事档案关系存放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的本市失业人员,由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出具相关证明。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在市或区县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由存档部门为其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无人事档案的本市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为其出具证明。
15、问: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怎样领取,需要什么证明材料?
答:符合条件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领证下个月起享受每月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
具体发放渠道: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放。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放;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放。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放。4、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放。
16、问: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什么条件?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收养子女的,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7、问:《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的,如何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一次性奖励或经济帮助?
答:《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妥为保存,不得遗失,不得转借"。如果因当事人保管不慎或其他原因造成《光荣证》丢失、毁损,子女未满十八周岁的,可以按规定重新办理《光荣证》;子女超过十八周岁的,可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或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有效证明,享受"1000元奖励费"或"5000元经济帮助",不予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