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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

建议被拐妇女对加害人的暴力行为应视为自卫

时间:2022-3-4 16:49:39   来源:中国青年报   点击:
  全国政协委员、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朱征夫长期关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今年两会期间他准备提交《严厉打击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罪的七条建议》。朱征夫建议,收买应与拐卖同罪,且在受害人被拐卖、收买的过程中,凡是帮助维持、恢复受害人受拘禁、受强制、受侵犯状态的行为,都应当视为是拐卖或者收买的共同犯罪行为。
  他建议,修改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规定,参照第二百四十条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规定,改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收买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奸淫被收买妇女、儿童的,对收买妇女、儿童非法拘禁或强迫劳动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包括严重精神疾病)、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在受害人被拐卖、收买的过程中,凡是帮助维持、恢复受害人受拘禁、受强制、受侵犯状态的行为,都应当视为是拐卖或者收买的共同犯罪行为,一律按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或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从1980年《婚姻法》至2020年《民法典》,有关规定判决准许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但被拐卖妇女的婚姻该如何认定?朱征夫对此表示,基于收买犯罪行为产生的婚姻和收养关系,因为违背法律规定,且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从一开始就应当视为无效,不产生任何与婚姻和收养相关的权利义务。他还建议扩大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自受害人被拐卖之日起到被解救之日止,对受害人和帮助解救的人的自卫行为和解救行为排除防卫过当的适用。其间受害人对加害人的所有暴力行为都应当被视为是自卫行为。
  朱征夫认为,当下最为急迫的是立即在全国范围内对可能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并开展解救。公安部3月2日发布消息,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全面梳理排查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线索,重点排查疑似被拐人员。他建议,如应知情而不知情、知情不报或怠于解救的可以予以免职,构成犯罪的可按刑法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的规定,或者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任何人以任何方式阻碍解救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妨碍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收买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sh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