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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车捷代表:

离婚时一方如抢夺、藏匿孩子,不宜获得直接抚养权

时间:2022-3-7 10:28:50   来源:中国妇女报微博   点击:

  离婚诉讼前后,夫妻一方恶意抢夺、藏匿子女,导致对方无法接触年幼的子女,即使法院判决由另一方抚养子女也难以执行,由此引发社会问题,严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涉及离婚、抚养权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中,这样的现象大量存在。而当这些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判决生效后,司法实践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行为的惩戒措施有限、震慑乏力,拒执罪的适用罕见。”3月3日,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车捷告诉记者,他将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交《关于防范和规制离婚案件中一方恶意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规定,离婚案中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不宜获得直接抚养权。

编辑:sh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