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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员会工作规则

时间:2018-07-18   来源:市妇儿工委办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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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北京市政策法规性别平等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政策 法规性别平等评估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14号)和《北京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关于成立北京市政策法规性别平等评估委员会的 通知》(京妇儿工委字〔2014〕4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主要负责对与妇女权益关系密切的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执行进行性别平等评估,就其是否体现男女性别平等的价值理念,是否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及与相关法律、制度相协调和衔接等方面提出评估意见。
  第三条 委员会对下列事项进行评估:
  (一)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对涉及妇女切身利益的相关内容征求市妇联意见,市妇联提请委员会进行评估的;
  (二)在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审核过程中,审核部门对涉及妇女切身利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相关内容征求市妇联意见,市妇联提请委员会进行评估的;
  (三)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执行过程中,对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反响强烈及发生投诉的相关内容,市妇联提请委员会进行评估的。
  (四)市妇联提请委员会评估的涉及政策法规性别平等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委员会通过召开工作会议、调研、论证等方式开展评估工作。工作会议由办公室负责组织,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工作会议每次应有不少于5名委员参加,其 中专家委员不少于3名,具体人员由办公室根据情况与有关委员协商确定。办公室也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方面其他专家参加工作会议,发表意见。办公室组织会议时 应当邀请被评估文件的起草、审核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五条 办公室应当至少提前7天将会议邀请函及需要评估的文件及相关资料送交参会委员。参会委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会前深入研究相关文件资料,以书面形式提交评估意见,按时出席工作会议并发表意见。评估意见应具有理论和实践依据。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如实记录委员发表的意见,认真汇总、研究,形成评估意见,报送市妇联,并向起草、审核部门反馈。
  第七条 委员应当增强性别平等意识,结合工作职责和专业特长,以理论研讨、问卷调查、实证研究等方式,对起草制定中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性别平等原则的研判和分析,对实施中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对违反性别平等原则的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委员应参与有关性别平等和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研讨和交流等活动,促进全社会不断增强性别平等意识,为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九条 委员应当遵守下列守则:
  (一)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男女平等理念;
  (二)勤勉敬业,关注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妇女发展状况,注重对男女平等现实问题的研究;
  (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
  (四)对在评估工作中了解的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共秩序等或者提前披露可能影响法规实施的相关情况,不得对外披露;
  (五)未经其他委员本人同意,不得对外透露其他委员发表的意见。
  第十条 建立委员调整机制。常任委员根据市妇儿工委委员变动情况进行调整。专家委员因故连续1年或者1年以上不能参加委员会工作的,应当及时告知办公室,以便根据需要增补其他人选。
  第十一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总结上年度评估工作,确定年度工作安排,研究评估工作的重要问题和事项。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ru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