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妇女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要闻

提高土地收益 尤需保障妇女土地权益

——专家解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

时间:2012-1-9 14:19:54   来源:中国妇女报   点击:
分享:

  在2011年年底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指出:“有必要、也有条件大幅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他明确提出,在2012年一定要出台相应法规。积极创造条件,妥善解决好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问题。温总理的此次讲话传递出中央政府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决心与信心。

  当土地这个曾经沉睡的资本被工业化与城市化的脚步唤醒,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承受着巨大的挑战。而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又历来是其中敏感且突出的问题,那么,对于农村妇女权益的保障能否“出重拳下猛药”?我们可否迎来彻底改变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损现状的契机?

  北大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执行主任郭建梅多年来持续关注并代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诉讼,她总结问题主要集中在:“出嫁女、离婚女、丧偶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经济收益分配权及在土地征用补偿分配中的权益三个方面被限制和剥夺,而这些限制和剥夺的方式方法,又呈现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

  河北省妇联研究室主任吴美荣用“四面楚歌”来形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问题,她说,“由于此问题涉及传统文化、现实利益、历史遗留、地区差异、政策法律的完善与衔接以及如何执行等方方面面的问题,所以,解决起来常常很艰难。”

  提高农民土地收益,对于那些部分被剥夺了土地权益或者土地权益遭到侵害的农村妇女来说,意味着什么?“如果她们的土地权益被侵害被剥夺的情况没有得到改变,在农民获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增加的情况下,这部分妇女所失去的可能会更多,或者说,这部分妇女所应该得到而没有得到的收益会更多。”中华女子学院社会与法学院教授周应江道出他的担忧,他说,“从这个角度上讲,如果增加的土地增值收益不能落到权益被剥夺的妇女身上,则她们与获得了增加的土地增值收益的农民之间的差距会进一步加大,她们的失落感、被剥夺感可能会更强烈,其生存发展的空间可能会差,维权的意识和愿望会更强烈。所以迫切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和落实这些妇女的土地权益和其他权益。”

  全国各级妇联组织长期以来一直联合各地方政府积极推动农村妇女土地问题的解决。但“由于相关法律的实际操作性差,保护妇女土地权益的执法主体不明确,加之村规民约的制约等原因,使得妇女土地权益受损害的案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很多专家均表示,依靠法律法规的科学健全以及政府的进一步推动才是根本解决此问题的希望。

  三农专家李昌平认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被侵害主要的症结在于我们现行的《土地承包法》中“三十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承包政策。这进一步强化了家庭的土地权益,弱化了个人的土地权益。

  吴美荣也赞同这种说法,她认为,“由于三十年不变的土地政策,大部分农村妇女土地留在娘家,她们不能耕种并获得收益,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村妇女因为结婚离婚或者丧偶等原因失去了土地,她们的土地收益将一无所有,再好的政策也与她们无关,因为她们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待定身份已经把她们排除在外。”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湖北省妇联兼职副主席陈小君表示,在农村土地政策中,我们一方面强调“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物权实质精神,另一方面又允许和肯定根据特殊情况采取“大稳定、小调整”的做法,而这两种规则在实践中难以相容相伴。“因为在承包期内对承包地进行调整,实际是要农民把已经取得的权利让出来,而是否出让是农民自觉自愿的事情,任何人不得干涉。”因此,陈小君建议,对反映这两种相互矛盾的政策和法律规范进行整合性梳理,有效化解其中的制度冲突极有必要。

  周应江教授特别对保障和落实农村妇女在集体土地征收中的权益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他说,征地制度改革方案可以在以下方面做出规定:第一,在规定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时,法律要明确规定,确定征地补偿费的对象、范围和标准应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以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农村妇女应当享有的征地补偿权益。第二,应确立对村民自治规范的司法审查机制。法律应明确,对于农村妇女因自身土地权益被村民会议决定、决议剥夺和侵害而提起的诉讼,法院应该受理并进行审判,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决定、决议,应该依法撤销或者宣告其无效。第三,明确政府对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管责任,特别要规定政府对于侵害、剥夺妇女土地征收补偿费等权益的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负有责令改正的责任,村民包括妇女对于政府的不作为或者违法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吴美荣建议,要尽快研究制定新时期农村土地承包权以及土地补偿和村级集体福利分配的实施细则,使农村妇女不论结婚与否,或婚姻状况改变后享有应有的户籍、居住地选择权及相应的土地权益。另外,在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时,应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明确规定,土地承包书上应写上夫妻二人的名字,双方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在土地流转、转让、租赁时,要出具双方所持有的两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由夫妻双方签字才能生效,防止农村妇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失去土地承包权,保障妇女在分居、离婚和丧偶等情况下土地承包权的安全。

编辑:zoom

相关新闻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