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监管体系有利于约束用人单位
时间:2012-6-19 10:57:45 来源:中国妇女报 点击:出场专家 高大慧(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副教授)
记者:《特别规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体制做了哪些调整?
高大慧:《特别规定》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规定“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特别规定》调整完善了监督管理体制,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由以前的原劳动行政部门一家调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记者:《特别规定》第14条明确:“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您认为,应如何理解此规定?
高大慧:投诉、申诉、申请调解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女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不同救济方式。从现行的法律法规看,这些救济方式的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投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认为用人单位违反《特别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妇女联合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等妇女组织投诉,请求该组织给予帮助;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女职工,以及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女职工认为用人单位违反《特别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劳动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申诉——1。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做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2。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
仲裁——1。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女职工,因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聘任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的聘任工作人员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相关争议,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女职工因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相关争议,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诉讼——上述申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女职工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举报的方式,主要适用于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记者:女职工应注重保全哪些证据,以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高大慧:一是针对用人单位有可能借口不知职工怀孕,解除合同的行为。在劳动合同关系期间,女职工发现自己怀孕的,应及时给公司发送书面的告知书,并附上医院检查证明。建议用快递方式寄送,保存快递单,并要求快递公司给对方签收的回执。
二是避免用人单位借口女职工怀孕无力承担原工作,将怀孕女职工调岗或者降薪。孕期女职工可以以医疗机构的证明和自己工作的表现来说明能否“胜任或者承担原工作”;如确需(为照顾女职工)调整工作岗位,也必须遵从协商一致的原则,应当征得女职工本人的同意。建议保留好相关证据,包括日常出勤记录、相关工作日志(或生产记录)、未经员工同意(调岗)的证明、用工合同等其他证据。
三是女职工因职场性骚扰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如果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工作场所确实受到了经常性的性骚扰,则法院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认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从而支持女职工关于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考虑到职场性骚扰的证据较难取得,且大多数为间接证据,因此,在证明性骚扰成立的证据上司法机构会从宽认定。比如,偷录偷拍得到的证据,只要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认定其证据效力。因此,应注意保留和提供电话录音及手机短信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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