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理念破解难题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时间:2012-12-12 11:21:31 来源:中国妇女报 点击:“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作为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写入党的十八大报告,体现出我们党对男女平等、妇女发展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重要作用的高度重视,反映了广大妇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需求,对于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同步实现社会性别平等和妇女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党和政府一贯重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随着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变,国家更加重视综合运用法律的、政策的、经济的、行政的和宣传教育等多种手段维护和保障妇女权益。以北京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召开为契机,1995年后,各级党委和政府一方面不断加大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力度,积极督促检查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另一方面,深入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加大力度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进一步完善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的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政策体系和执行机制。多年来各级妇联把依法维护妇女权益作为妇联工作的重要职责,不断加强妇联维权能力建设,当好妇女利益代言人,努力实现妇女维权工作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同步发展。
但是,受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结构变动、利益格局调整、思想观念变化及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群体发展差距凸显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群体之间妇女生存发展状况还处于不平衡状态,保障妇女权益、提高妇女社会地位仍面临较大挑战。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表明,目前我国妇女权益保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两性分享经济资源的机会不平等,性别收入差距较大,妇女失地和土地收益问题突出;农村特别是中西部农村妇女的发展能力不足、教育和健康状况有待改善;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仍面临较大障碍;女性家务劳动负担较重,平衡工作与家庭需要社会支持;歧视妇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仍一定程度存在。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不仅会影响妇女全面发展的步伐,也会制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总体目标的如期实现。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攻坚阶段,维护和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必须破除传统观念和既有工作模式的束缚,创新理念、破解难题,在总结经验、巩固成果的基础上,努力探索解决性别不平等问题的新思路、新举措。
首先,要消除认识上的误区,确立正确的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理念。各级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哪怕其初衷是善意的,只要其结果或影响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的平等权利、机会和待遇,就是对妇女的歧视。而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特别措施,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国家和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其次,更加注重源头维权,继续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机制。要在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律和政策中明确界定“性别平等”与“性别歧视”的含义,为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修订奠定共同的认识基础,为维权工作实践和性别歧视争议的处理提供标准。要完善促进性别平等的专门法律,加快制定男女就业机会平等、男女薪酬平等、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防治性骚扰等的法令或规定。要建立法律政策性别平等审查评估机制,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指导其他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确保相关法律的有关内容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精神相衔接、相统一。
第三,要强化妇女合法权益保障的国家义务和政府责任。一方面,政府应将社会政策的触角重新延展到家庭和个人生活领域,将家庭政策纳入社会政策框架体系,为妇女承担的人类再生产职能担责买单,并将为养老育幼等家庭照料提供支持作为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政府作为最大的雇主和产品采购者,在有效督导的同时,还应率先垂范,确保政府公务员和公共部门人员录用和晋升与薪酬待遇上的性别平等;并采用性别平等认证、政府采购加分等手段约束、引导用人单位积极承担性别平等方面的社会责任。
第四,要强调妇联组织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上应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妇联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是妇联的基本职能。各级妇联应强化担责、尽责意识,始终把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处理好发展和维权的关系、维权和稳定的关系。在推动解决妇女最关系、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尽心尽力,勇于担责,毫不懈怠,防止以牺牲妇女利益为代价求得一时发展的情况发生。
第五,要鼓励企业和社会各界采取积极行动,主动承担保障妇女权益、促进性别平等的社会责任。要通过宣传倡导和政策引导,促使企业认识到,保障妇女权益、投资于妇女,不仅可以促进社会发展,而且能够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为企业带来巨大效益;激励用人单位针对问题主动制定、落实推进性别平等计划、方案,实施家庭友好型的人力资源开发战略。确保女性平等获得职位选择与晋升、薪酬待遇与福利、能力培训与教育、工作安全与健康的权益,帮助她们更好地兼顾工作和家庭,实现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和女性劳动者生活福祉的多赢。(本报特约评论员 蒋永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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