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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妇女土地权益亮点频现 

时间:2011-1-5 0:00:00   来源:中国妇女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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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妇女报

  土地之于农民,是最大的民生。

  对于农村妇女而言,土地不仅是生活最有力的保障,更关乎权力和地位。

  纵观2010年,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亮点频现。

  全国层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妇女法执法检查,出嫁女土地权益成为重点关切的三大领域之一;全国妇联高调公布失地妇女土地权益及生活状况报告,引来媒体关注。执法检查和调研报告呈现的问题,使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状与困境更加明晰,为推动问题的解决指明了思路和方向。对问题的正视,也让我们看到高层解决问题的决心和最后得以解决的希望。

  地方层面,在立法、司法和政府行动方面,一些地方作出了令人耳目一新的探索与创新,不断推动着土地权益向妇女的回归。虽然这些行动与措施,仍局限于一村一镇,一市一省,我们仍有理由期待,点滴的局部变革必将发挥示范效用,带动更多地方行动起来,甚至于上升为国家的政策与立法。


  地方立法的创新尝试


  自2010年9月1日起,广西的出嫁女在争取土地权益问题上底气更足了。

  于此日开始实施的广西妇女法实施办法作出突破性规定,明确以户籍作为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保障农村妇女在其户籍所在地享有与其他集体经济成员平等的财产权益。同时强调乡镇政府对村委会作出的违法决定或行为具有督促改正的职责。

  寥寥数语,切中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的要害。

  全国人大常委会妇女法执法检查组的报告也印证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和村规民约的缺乏制约是解决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的两大瓶颈,并建议要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问题的研究,要加强对村民自治的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应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进行备案审查和纠错。

  广西的规定,符合最高立法机关的期待,成为先行先试的典范。

  不只是广西,一些地方也选择源头维权的方式,在地方立法中探索破除出嫁女土地权益解决难的坚冰。

  2010年9月,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草案),其中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规定引人注目。“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其相应的承包经营收益权应当得到保障。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条例》(草案)至今尚未通过,我们期待这一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条款最后得以保留。


  政府部门的强力举措


  截至2010年9月,佛山市出嫁女及其子女87918人,享受村民待遇的82744人,占94%。

  截至2010年11月,平桥乡六村一居涉及千余名出嫁女的土地补偿款分配工作已全部结束。

  ……

  一连串数字的背后,是出嫁女权益得以落实的张张笑脸,是地方政府雷厉风行的行动。

  “年底领到分红,就给女儿、儿子买个好玩具。”领到股权证后,佛山三水西南街道木棉村村民冯雪玲开心地说。冯雪玲结婚后由于户口没有迁出,符合娘家村股份社成员的条件。

  广东佛山,这个经济发达的城市,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曾经很突出,近年来采取“领导挂帅、农办牵头、部门协同、分工明确、责任到位”的工作机制,平息了出嫁女的怒火,让她们和其子女逐步享受到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

  而远在内陆的平桥乡,地处安徽六安市城郊,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土地不断被征用。一时间,出嫁女土地补偿款分配问题成为焦点。

  为此,平桥乡经过几轮激烈讨论和权衡,最终决定成立出嫁女土地补偿款分配工作领导组,下设7个工作小组,分赴重点村民组,驻村开展工作。以“一个村民组一个方案”和“一事一议”为原则,经过一年多细致入微的工作,千余名出嫁女的土地补偿款分配工作已全部结束。

  尽管获得的补偿款数量不等,“但我们从乡里领导干部尽心尽力解决问题的过程中,看到了他们维护出嫁女合法权益的诚意。”出嫁女们坦言。

  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佛山和平桥的实践让我们看到了地方政府护卫出嫁女权益的坚强决心,也显示了执政者的胆略和智慧。


  司法机关的底线维权


  2011年的元旦,黄芳一家应该过得颇舒心。经过不断抗争,追了4年的征地补偿款15190元终于实打实地落到了自己手中。

  说起这,黄芳一家说:“这得感谢法院和政府。”

  黄芳一家隶属于陵水黎族自治县光坡镇坡尾村委会第二经济合作社,在2006年土地被征用后,由于其出嫁女身份,被经济合作社剥夺了分配土地补偿款权利。后经法院判决,黄芳一家应该分得15190元征地补偿款,但经济合作社一直拒不执行。

  像黄芳这样的情况,在陵水县英州镇和光坡镇还有7家,对此海南高院执行局高度关注,去年10月,专门派出清理执行积案第一督导组赴陵水县法院协调解决。截至12月1日,8宗外嫁女案件已执结7宗,另一宗账户已查封。

  早在2008年,海南高院就制定了《关于处理“外嫁女”请求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司法审判绕不开的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难题,作出了规定。

  经过两年的实践,2010年11月18日,三亚中院通过《关于规范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对出嫁女等几类特殊人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出更加具体规定。

  司法机关的积极介入,体现了“底线维权”的效应,使权益受损的妇女有了畅通的救济渠道,彰显了法治的公平正义,也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陕西近5年的实践,为上述结论做了很好的注脚。作为这方面的先锋,2006年元月23日,陕西高院向全省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纪要》。近日,记者就《纪要》执行情况进行走访时惊喜地发现,《纪要》出台后,陕西省妇联的上访人次下降了80%,出嫁女的诉讼请求基本得到支持。

  “村民拒给外嫁女分红法院强制划扣88万”的新闻不胫而走,原来一直得到媒体关注的佛山南海区法院再行雷霆之举,继2009年7月对拒不履行镇政府落实出嫁女分红要求的一经济社社长司法拘留15天后,2010年10月,该院将88万元分红款,从5个村经济社账户强制划扣,并将直接发放到外嫁女及子女手中。


  修订村规民约的变革


  “在土地资源分配时,俺村儿子和女儿都一样。”2010年11月16日,在“第三届全国百位女村官论坛”上,一位操着浓重河南口音的女村官理直气壮的发言引起与会者的注目。

  女村官叫曹兰英,是河南省登封市石道乡西爻村党支部书记。她的发言将人们带进了在河南中原大地展开的修订村规民约的悄然变革。

  半年前曹兰英和几位女村官一起,经历了一场非同寻常的乡村观念和制度变革。这场变革以修订村规民约为突破口,将保障妇女土地权益和参政权利、改变男孩偏好、治理人口性别比失衡等推进性别平等的内容都囊括了进来。

  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性别平等政策倡导课题组”策划和参与了这一变革。变革最先从河南省登封市大冶镇周山村开始,在课题组专家的指导和当地计生等相关部门的配合下,通过民主、公平程序修订了村规民约。项目后来又扩展到登封市的5个村和漯河市舞阳县的5个村,安徽肥西的两个镇也进行了修订村规民约的干部培训。2010年项目进入了推广阶段,将在河南省登封市开展为期3年的推广工作。

  而在漯河,记者得知,在计生部门和妇联等的推动下,共有23个村已修订了新的村规民约,其他24个村正在修订中。

  在修订后的村规民约中,很多都涉及了包括土地在内的村庄经济资源的分配,而在相关条款中,男女平等字眼随处可见。

  “试点村的经验告诉我们:千百年的老规矩旧习俗并不是坚不可摧的堡垒,是可以攻破的。”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李惠英教授自豪地告诉记者。

  在这场悄然而深刻的变革中,我们也欣喜地看到,普通妇女包括出嫁女,都成为发表意见、参与决策的一员。“弱者需要政府来保护,但她们更需要的,是政府允许她们保护自己。”

  2010年在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上的突破,让我们看到了曙光。但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仍不能忽略全国妇联提供的有关失地妇女的一组数字:77.7%的失地妇女全部失地;失地妇女中23.9%的人没有拿到征地补偿款;六成失地妇女没有得到安置……这些数字警醒我们,前方的路还很长,政府、社会、个人要做的还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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