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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实施代表法办法拟增新规

阻碍代表履职追究刑责

时间:2013-4-2 11:22:12   来源:北京日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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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9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中新增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对代表依法履职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都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认为,随着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凸显,这样的行为时有发生,本次修订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了更有力的保护。

  此外,修订中还首次明确,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代表所在单位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必须给予保障,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对于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履职,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修订中特别着重增加了对代表履职监督的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

  修订进一步细化了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方式,增加规定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可以通过参加由本级人大常设机构或人员组织的选民接待日、座谈会、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或者本人设立代表信箱、电子邮箱、定期走访选民等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编辑:aly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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