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联召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专家研讨会
时间:2010-12-13 0:00:00 来源:中国妇女报 点击:来源:中国妇女报
回应社会关切 加强源头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社会反响强烈。全国妇联为回应社会关切,从源头上保护妇女儿童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于12月9日在京召开专题研讨会。全国妇联党组副书记、副主席、书记处书记陈秀榕出席研讨会,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甄砚出席研讨会并讲话。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蒋月娥主持会议,近30位全国妇联特聘妇女维权专家和各界专家学者就《征求意见稿》展开热烈、充分而深入的研讨。
纵观《征求意见稿》,与会专家认为,它呈现了若干亮点,体现了婚姻法有关保护妇女儿童的精神,值得肯定。
例如,《征求意见稿》有效地保护了妇女的生育权。《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完全符合《婚姻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体现了对妇女生育自由的保护。
第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一方在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有利于保护妇女的财产权益。
第十二条规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该规定既符合了我国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一般原则,又考虑到婚姻财产关系的特殊性,对家庭基本生活用房予以了特别保护,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精神。(
在肯定亮点的同时,与会专家认为,《征求意见稿》也有一些条款需要进一步研究和修改。“总的来说,《征求意见稿》过多地以市场经济规则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特别是财产问题。对夫妻个人财产的保护重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忽视了夫妻财产关系的特殊性。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应以共有为原则、个人所有为例外,但现在的《征求意见稿》恰恰是以保护个人财产为原则,和婚姻法总的指导思想是冲突的。《征求意见稿》有关财产问题的处理表现出了对夫妻个人财产保护倾向明显,也不利于婚姻稳定。”
许多专家认为,《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等与房产等财产有关的条款集中体现了上述不足。专家认为,“按照中国习俗,结婚一般是男方买房女方陪嫁,如果将婚前首付房一律认定为出资方所有,不利于保护女方当事人权益”。专家强调,“婚后登记的房产涉及婚姻法和物权法哪个优先适用的问题,对于财产关系的处理,物权法是一般法,婚姻法是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的原则,夫妻家庭财产问题应首先适用婚姻法,所以个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针对引发热议的有配偶者为解除同居关系签署的补偿协议的效力问题,大部分与会专家认为,《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应该取消,“该条对非法行为否决得不彻底,是有条件地承认了非法同居关系下的财产约定。”关于第十九条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有专家认为,“过错的性质、发生的原因、导致的后果等都不尽相同,不能简单地予以抵消、规定双方均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规定,专家建议应将存在家庭暴力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列举的重大过错行为也确定为可以提起请求的情形。
专家指出,《征求意见稿》应加强对儿童权利的保护,儿童权利优先应该成为司法解释的原则。对于第三条关于亲子关系确定的规定,与会专家认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应优先于对事实的认定。“对于父母提出的否认亲子关系之诉应充分考虑对儿童身心可能造成的伤害,不能强迫儿童进行亲子鉴定,更不能简单采取推定原则予以否认,对于诉讼时效也要进行严格限定。对于非婚生子女提出的确认亲子关系之诉,可以采取推定原则。”有专家提出,《征求意见稿》应增加有关孩子抚养费条款,认为法院在判决给付抚养费时应优先考虑子女的客观需要而不是父母的收入水平。
此外,还有专家提出,“司法解释在制定时应充分考虑老年妇女收入普遍低于男性,且长年为家庭的付出远远高于男性的现实情况,加强对老年妇女权益的保护。”
在研讨会最后,甄砚对本次研讨会所取得的成果给予充分肯定。她指出,《征求意见稿》与广大妇女儿童息息相关,参加本次研讨会的专家学者来自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两个方面,大家从不同角度提出了意见,注重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既有理论和实践的支撑,又有广泛的社会讨论基础,体现了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甄砚表示,妇联组织对于关系妇女儿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发出声音、表明态度,切实履行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职能。对大家的意见我们将认真进行梳理并结合工作实际形成修改《征求意见稿》的建议,反馈给最高人民法院并持续地给予关注。对于未来妇女儿童权益领域可能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新现象,全国妇联也会积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