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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时间:2010-12-7 0:00:00 来源:中国妇女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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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妇女报
集资摊派筹资赞助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财政部12月6日发布通知,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捐赠票据使用管理,财政部日前制定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办法要求,对于捐赠票据的使用与保管,公益性单位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捐赠票据。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公益性单位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捐赠票据,填写捐赠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捐赠票据的领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捐赠票据,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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