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体现新要求 新任务 新需要
——中国妇女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章程组负责人就妇女十一大通过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修正案)》答本报记者问
时间:2013-11-1 10:39:54 来源:中国妇女报 点击:10月31日,中国妇女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修正案)》。本报记者就此专访了妇女十一大章程组负责人。
问:请介绍一下,章程修改的必要性和意义。
答:现行章程是中国妇女十大根据中央的要求,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修改而成。五年来,章程在指导妇联工作、推进妇女事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章程所依据的条件和环境有了新的变化,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对章程进行必要的修改,具有重要意义。
党对妇联组织提出了新要求。党的十八大确立了科学发展观的历史地位,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了全面部署,对新形势下妇联工作创新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强调要“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要求“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更好反映群众呼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等。因此,有必要按照上述重要精神,对章程进行适当的修改。
妇联工作面临新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目标,对妇联组织进一步围绕大局、服务妇女提出了新任务。各级妇联组织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团结动员妇女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发挥积极作用;要更好地倾听妇女意见,反映妇女诉求;要教育引导妇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加强妇女之家建设,加强与女性社会组织的联系等。这些内容,有必要在章程“任务”部分予以体现。
妇联组织建设有新需要。中国妇女十大以来,各级妇联进一步改革创新,不断提高做好新形势下妇女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扩大妇联组织和妇女工作的覆盖面,着力探索灵活多样、务实有效的妇联组织设置形式,努力为基层妇联有人干事、有钱办事、有阵地做事创造条件,特别是推动妇女之家在城乡社区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实现了妇联组织自身建设的新跨越。因此,有必要将一些经实践检验比较成熟的经验提升到章程层面,对章程中不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问:请谈谈这次章程修改的过程和主要内容。
答:全国妇联党组、书记处高度重视章程修改工作。首先,明确此次章程修改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党和国家对人民团体的新要求,把妇联工作的新实践、妇联组织建设中的新经验写入章程。确定章程修改的总体原则是: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可改可不改的不改,条件不成熟的不改,必须要改的努力改好。
先后听取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全国妇联团体会员,中直和中央国家机关妇工委及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并深入到部分省市县进行了调研座谈。经过全国妇联党组、书记处的深入研究,形成了章程修正案(送审稿),报送中央书记处,得到中央书记处的充分肯定和原则同意。根据中央书记处会议的精神,又召开了全国妇联常委(扩大)会议、执委会议进行审议,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章程修正案与现行章程相比,总体框架上没有变动,条文由10章43条变为10章44条,修改26处。
问:如何通过对章程的修改,使其与中央精神保持高度一致,体现与时俱进,契合妇联实际?
答:在“总则”部分:一是把“科学发展观”作为妇联的行动指南之一。二是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成立目的“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为争取进一步解放”后增加“发展”。三是把妇联的组织定性由“社会群众团体”完善为“群众组织”和“人民团体”。四是在妇女联合会要“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后增加“基本要求”。五是在团结、引导广大妇女后增加“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六是在妇联的奋斗目标“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后增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在“任务”部分:一是进一步明确团结动员妇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发挥作用,将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修改为“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二是突出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将“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修改为“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三是在维权一条增加了“倾听妇女意见,反映妇女诉求”。四是在教育引导妇女部分,增加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增加了“宣传表彰优秀妇女典型”。五是强调加强妇女之家建设,并将“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修改为“加强与女性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的联系”。六是将统战联谊工作和国际工作分列为两条任务表述。
在“组织制度”部分:一是将“妇女联合会实行地方组织和团体会员相结合的组织制度”修改为“妇女联合会实行全国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和团体会员相结合的组织制度”,使表述更加完整。二是对妇女联合会基层组织领导机构的产生方式作出灵活规定,即由同级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妇女代表推选产生。
在“全国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部分:主要是明确了地方组织与基层组织也要设专兼职副主席,以利于吸纳更多优秀女性参与妇联工作,进一步增强妇联组织的代表性、群众性、社会性和统战性。同时,根据中央的精神,全国妇联不再设名誉主席。
问:对各地妇联、各位执委及有关方面关于修改章程的意见和建议是怎么处理的?
答:在章程修改过程中,各地妇联、各位执委及有关方面提出了很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有的已经采纳。有的虽未采纳,但原则精神已体现在大会报告中;有的在章程中无法具体表述,将在相关条例和细则中作出规定;还有的工作建议,将结合妇联的工作实践,进一步加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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