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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劳动力市场+有效立法执法 

时间:2014-3-9 15:31:11   来源:中国妇女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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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性在就业中面临歧视的问题在代表委员中引起热议。如何消除就业歧视,促进平等就业,多位代表委员从不同的角度建言献策。

 
 
  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现象仍然存在
 
 
  全国人大代表吴晓蓓告诉记者,她所在的南京理工大学女大学生总体就业是好的。但是,女学生反映,能感觉到企业在招聘时更倾向于招男生。
 
  女性在就业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的现象并非个例。
 
  2010年6月23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显示,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现象仍然存在。就业促进法实施以后,就业中的显性性别歧视现象有所减少,用人单位不再直接以女性为由拒绝录用,但隐性性别歧视现象并不鲜见,部分用人单位仍然偏好聘用男性,或者内部掌握“不要女性”,造成女性求职难度大于男性。
 
  在全国人大代表蔡昉看来,因为女性要承担生育、抚育子女等职责,女性在劳动力供给上存在一些天然弱势,企业对女性的就业歧视可能因此产生。
 
  “就业歧视是劳动力市场没有充分发育的一种表现。”蔡昉代表告诉记者,如果劳动力市场充分发育,本身没有制度性歧视,意味着用工单位在劳动力市场会选择生产率最高的劳动者,而不会考虑劳动者的性别、年龄、户籍等。
 
 
  完善立法加大执法力度
 
 
  “充分发育的劳动力市场很重要,但是各国并非一切都靠市场起决定作用,通常通过立法、执法防治性别歧视。”蔡昉代表说,大多数国家的劳动立法都会明确,不能因为年龄、性别、种族,给劳动者不同的待遇。
 
  全国政协委员唐晓青告诉记者,我国就业促进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禁止就业性别歧视,但是真正投诉、起诉的案例太少。
 
  2013年12月18日,曹菊诉北京市海淀区新巨人培训学校性别歧视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双方当事人当庭和解结案。此案被称为“中国性别歧视第一案”,单是立案就历时1年零2个月。
 
  “当事人个体维权耗时长、成本高,维权动力不足。”唐晓青委员说,妇联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作用,为在就业中遭遇性别歧视的女性提供维权服务,可以尝试代理维权,快速解决纠纷。女性自身也要进一步增强维权意识,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司法实践中有关就业性别歧视的案例,应充分总结,扩大影响。
 
  吴晓蓓代表曾经做过调研,发现就业性别歧视举证难,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维权的难度。
 
  蔡昉代表建议,应修改完善反对就业歧视的相关法律,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国家应该出台反歧视法,把关于歧视女性的条款列进去。” 全国政协委员王长华说,性别歧视应当是反歧视法中非常重要的条款。
 
 
  政府应提供基本全面的公共服务
 
 
  “女性能够提供多少劳动率取决于她从家庭事务中被解放的程度。”蔡昉代表说,消除就业歧视也是政府的职责。政府要提供基本全面的公共服务,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大力发展托幼事业,推动家务劳动社会化、养老事业社会化等,把妇女从更多的家庭责任中解放出来,不断缩小与男性劳动力供给的差别。在市场选择中就会逐渐形成比较平等的就业机会、就业待遇。
 
  全国政协委员李仁真认为,没有妇女群体的发展就没有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政府应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妇女平等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推动问题解决。
 
  中央提出2020年建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
 
  在蔡昉代表看来,2020年建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中就应当包括形成完善的劳动力市场。这将有利于妇女就业,当然还需要完善相关立法加大执法力度以及政府提供更好的基本公共服务作为支撑体系。
 
  此外,唐晓青委员认为,应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从国家层面树立男女平等基本观念和就业性别歧视属于违法行为的意识。生育是人类繁衍的途径,社会应当承认生育的社会价值。同时,应认识到女性具有认真、细致、温和、善于沟通等特质,这些都是社会发展非常需要的。
 
  很多女代表、女委员认为,女大学生要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不断充实自己,提高能力,担当起自己的社会角色。
编辑:aly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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