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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舆论引导 完善政策措施 防止“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加剧就业性别歧视
时间:2014-4-14 10:53:40 来源:中国妇女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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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在北京举办的“‘单独两孩’政策与促进妇女就业”座谈会上,与会专家学者呼吁,加强舆论引导,完善政策措施,防止“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加剧就业性别歧视。
引导人们理性看待“单独两孩”政策,防止舆论强化其对妇女就业的不利影响
新华社国内部副主任陈芸认为,虽然目前媒体上关于“单独两孩”问题的报道不少,但是,有深度的、能够解疑释惑的报道并不多。她认为,应该利用媒体宣传,引导人们理性看待这项政策,在新政策实施后,理性进行生育决策。她建议,要利用国际家庭日或“单独两孩”政策全面实施时等时间节点搞好宣传,为公众提供服务性信息和有说服力的分析,帮助人们准确理解这一政策,把握政策实施对个人、家庭、单位、社会及国家的影响。北京市妇联副主席常红岩说,北京“单独两孩”政策颁布后,近期有关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相关政策咨询需求快速增加,加强面向妇女和家庭的政策咨询服务非常重要。她表示,妇联组织要密切关注新情况、新问题,反映妇女诉求,服务妇女需求,依法依规维权。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对妇女就业影响究竟有多严重?一些专家认为,不可否认“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可能会对妇女就业产生一定影响,但是并不一定像一些人想象的那么严重。一是现在人们生育决策的理性程度提高,并不是所有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育龄妇女都会真的生育第二个孩子。应该防止舆论炒作,加强正确引导,鼓励育龄夫妇在相互尊重、平衡家庭和职业发展的前提下科学进行生育决策。二是在“单独两孩”政策出台之前,许多“80后”夫妻由于双方都是独生子女,按政策早已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他们也并非都决定要第二个孩子。可以看出,“政策允许生”与“实际决定生”之间并非完全一致,其中家庭的理性决策是关键因素。三是即使妇女生育二孩,也不必然导致影响就业。独生子女政策只是我国一定时期的生育政策。无论我国实施独生子女政策之前,还是其他国家的生育政策,绝大部分的生育政策都不是独生子女政策,在这些政策实施的同时,妇女就业成为普遍现象,平衡工作和家庭成为发展趋势。妇女研究所研究员姜秀花认为,如果创造条件使夫妇能够平衡家庭与工作,生育两孩还可能对妇女职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例如,职业妇女可能因为考虑到要使子女有更好的生活而更加努力地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张丽宾认为,生育是否影响女性就业的关键并不是孩子数,有的人只有一个孩子,也未必能做好工作,而有的人孩子多也未必做不好工作,关键是鼓励女性提升在职业生涯中处理好工作和家庭关系的能力。国内外有多个子女同时事业有成的妇女并不少见。多位专家同时强调,鼓励男性分担育儿责任也很重要,现实社会中也的确有越来越多的男性不同程度地承担起了父亲的育儿职责,应该受到鼓励。
劳动力市场的性别歧视长期存在,别让“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成为性别歧视的新借口
与会专家指出,就业性别歧视一直存在,近年来有所加剧,“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只不过是就业性别歧视的一个新借口。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副教授刘小楠说,就业性别歧视是一个长期存在的全球性问题,以生育为借口的性别歧视最为常见。在这一背景下,如果缺乏对就业性别歧视的监管,“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在某种程度上会加剧就业性别歧视。专家们认为,虽然“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在近期内还不会对女性就业产生实际影响,但受舆论影响,一些用人单位已经开始有顾虑,甚至有的单位在招聘中考虑这个因素,更不愿意招录女性,特别是按照政策有可能生育两个孩子的女性。一些女性较为集中的用人单位也开始忧虑女职工是否会扎堆生育第二个孩子,担心会影响工作安排。这些舆论使本来女性就业难的问题更是雪上加霜。张丽宾研究员认为,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目的之一是缓解由于生育率下降而造成的劳动力供给不足,但是如果对女性就业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提高了女性的入职门槛,缩短了女性的劳动时间,这样客观上又减少了劳动力供给。她建议应该尽早考虑退休政策的改革,特别是女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年龄问题。
与会专家认为,“单独两孩”政策虽然会对妇女就业产生不利影响,但是不能将其简单化,在现实中它对妇女就业的影响很复杂。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佟新等指出,“单独两孩”政策直接波及的是城市中受过良好教育的职业妇女,许多农村妇女实际上早已生育两孩或更多孩子。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杨菊华教授指出,在就业性别歧视存在的情况下,生育多个子女不但对妇女入职门槛和职场发展有影响,也影响她们的经济资本积累。有研究表明,在劳动力市场存在性别歧视的情况下,生育孩子会降低女性的工资率,拉大男女工资率差距。基于“单独两孩”政策影响的复杂性,全国妇联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肖扬等专家呼吁应关注普通女职工受到的影响,进行深入细致的专题研究。
完善政策措施,预防和制止就业性别歧视
与会专家认为,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要求消除就业歧视,我们应该通过创新制度设计,营造有利于女性公平就业的良好环境。包括性别平等在内的社会公平问题仅靠市场机制自发调节难以解决,政府、妇联等社会组织、用人单位、媒体等相关机构应从各自的角度积极行动。
首先,要从法律制定和实施的角度预防和消除针对女性生育的就业歧视。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法律系教授林建军认为,我们现行政策法律中常常将家庭和工作两者截然对立,缺少对家庭友好的就业制度设计,例如产假、育儿假等。她呼吁借鉴国际相关经验,改善法律和政策,为人们更好地平衡家庭和工作创造条件,特别要通过产假、育儿假等制度设计,鼓励男女两性共同承担育儿责任。刘小楠副教授则强调加强对就业性别歧视的督察和纠正,她认为在这方面,有许多国家,包括与我国文化相近的东亚国家具有值得借鉴的做法。
其次,要完善公共政策,加强公共服务。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研究员蒋永萍强调要大力发展公共服务,特别是托幼服务。她认为,我国改革开放前也有一些好的经验值得借鉴,比如说面向普通家庭提供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托幼服务,使双职工能够安心工作。她还提出是否可以考虑通过发放育儿补贴等方式鼓励祖辈在公共托幼服务不足的情况下照料孙辈,以缓解公共托幼服务不足的压力。她指出,现在就业竞争激烈,工作要求高,如果托幼服务等公共服务不到位,缺少与妇女就业需求的对接,多生育一个孩子的确会影响妇女就业。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张立说,应根据中国国情,正面引导和鼓励用人单位承担与生育相关的社会责任,根据生育政策变化,积极完善生育保险办法等相关政策,加大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纠正劳动力市场的性别歧视。
第三,要引导和鼓励用人单位支持妇女就业,承担社会责任。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调查评估数据部部长、副研究员庄亚儿提出要对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应进行分类设计,对于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严格要求,依法督察,严惩就业性别歧视行为;对于私营个体企业则应通过减免税收等经济手段,鼓励其支持妇女就业的行为。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马冬玲提出,要引导用人单位正确理解我国人才环境的变化,充分认识女性人才的价值,积极采取家庭友好的人力资源战略。
编辑:aly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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