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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监护职责 规范服务市场

——聚焦家庭教育立法(下)

时间:2014-7-16 14:42:24   来源:未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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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干预家庭教育可以到什么程度?父母在家庭教育中应该承担什么责任?针对家庭教育立法的内容,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明确公权力干预范围
  “家庭教育虽需干预,但毕竟也是家庭内部事务,公权和私权之间如何做好平衡?”谈及家庭教育立法,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忠心认为,这个问题必须解决。
  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林建军告诉记者,她所在单位担任了全国妇联儿童工作部和教育部委托的家庭教育立法论证和建议稿撰写课题。课题组达成共识,认为应明确国家在家庭教育工作中的定位,“国家不可能替代父母成为直接的家庭教育实施者,其主要功能在于促进家庭教育的实施更科学更规范,为家庭教育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因此,课题组将家庭教育立法定位为《家庭教育促进法》。”
  “国家的干预要适度,但当孩子的家庭教育出现问题时,作为补救措施,立法也应规定孩子的父母接受一定时间的家庭教育的学习。”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孙云晓认为。
  对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游涛深有感触。自2013年以来,海淀法院在全国首创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家长亲职教育工作制度,通过开设“亲职教育课堂”等多种形式,普及家庭监护及教育知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让父母接受强制性的家庭教育培训,也是一种承担责任的方式,是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少年存在的问题。”游涛坦言,目前由于没有立法保障,所以在开设课堂时,有的父母不来法院也没有办法。他建议将此纳入立法,赋予法院裁判权,让法院有权力裁判失职的父母承担接受家庭教育的责任。
  建立规范服务体系和准入制度
  针对许多家长在家庭教育中面临的困惑,游涛建议立法能够解决家长学习教育方法的路径问题,为家长提供一套科学的家庭教育体系,针对不同阶段孩子的家长,提供不同的教育内容。比如,针对初中学生的家长,可以提供关于青春期的教育指导。“希望教育行政管理机构为学校设置相关课程,提供给孩子的家长,明确规定家长每学年要接受不低于多少小时的学习,并将这种教育培训纳入学校的考核,以免规定流于形式。”游涛说。
  “育人的教育应贯穿教育始终,对家长的教育也是如此。”赵忠心建议。
  “实际上,父母在要孩子之前或者怀孕期间,就需要接受一定的家庭教育知识培训,了解如何教育孩子。”孙云晓同时建议,立法应将家庭教育内容规定得更加具体,“国外父母打骂孩子都要报警,但在我国打骂孩子,很多人习以为常。所以立法要具体明确家长的教育方式,让家长以正确的方式教育孩子,而不能以粗暴甚至侮辱孩子的方式。”孙云晓说。
  林建军认为要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和服务机构。她建议教育部门下设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并组织心理、教育、社会学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家庭教育从业人员、从业机构开展业务指导、培训,使公共服务更专业、权威。同时还要建立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准入制度。
  对于家庭教育服务,孙云晓认为,我国的家庭教育专业指导队伍实际上已经很庞大,完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家庭教育培训问题。
  重点关注特殊儿童群体
  随着社会的发展,流动儿童、残疾儿童等面临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对此,林建军表示,这部分儿童因为经济困难、人口流动、家长与子女疏离等原因,成为最有家庭教育客观需求的群体,也是家庭教育最容易缺位和最难以保障的群体。“国家应对这部分有特殊需要的困难儿童给予倾斜保障,采取特别措施,作出特别回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特别的支持、指导、服务方案。”
  林建军介绍,建议稿中就特殊儿童群体专门规定了特别促进措施一章,针对不同儿童群体设置相应的措施。比如针对留守儿童,规定“其居住地的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应对与其共同生活的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确保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在地的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应督促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强与留守儿童的联系,并通过咨询、辅导等措施提高其家庭教育意识和家庭教育水平。”
  “对于特殊儿童群体,立法必须予以重点保障。”孙云晓认为,对任何儿童的保护,最终都要落实到监护权的履行问题上。他认为,立法首先要明确监护权的内容,对监护权有一个详细的阐述。同时规定,无论什么儿童,父母首先要履行好监护职责,尽量与孩子共同生活。实在不能一起生活的话,也应将孩子委托给合格的监护人。“不能随便往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那里一塞,不管老人有没有监护能力。”孙云晓表示,即便将孩子委托他人监护,父母也要经常看望孩子,与孩子交流。“立法还应明确父母不能有效行使监护权时的制裁措施,给父母一定的教育、训诫,严重时还要剥夺监护权。”孙云晓说。
编辑:aly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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