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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时研究设立未成年人专门保护机构
适时研究制订儿童福利法
时间:2014-8-26 14:03:57 来源:中国妇女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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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适时研究设立未成年人专门保护机构,统一管理、协调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工作。此外,报告对适时研究制订儿童福利法也提出了建议。
报告指出,政府管理部门依法保护未成年人责任意识亟待提高。有的省级地方政府没有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有的地方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一两年才开一次例会,有的组织协调机构不健全,成员单位缺少协调沟通,工作形不成合力。有些地方和部门重经济发展,轻社会治理,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支持、资金投入、监督管理等方面明显缺位。有的地方把政府职责推给共青团和妇联组织,研究制定保护措施严重滞后。
为此,报告提出,各级政府要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化解社会矛盾大背景中统筹研究、部署,着力解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报告建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农村寄宿制中小学校建设和管理,完善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公安、工商、文化、工信等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清除不良网吧和食品、玩具销售点,对侵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行为予以及时、有力打击。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对音像、图书、影视节目、电子出版物、互联网管理,加大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遏制各种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侵害。
此外,报告指出,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专门的儿童福利法,在相关法律中虽有一些儿童福利方面的条款,但缺乏对保障对象、实施主体、资金来源、保障方法和保障水平的系统规范。
报告指出,民法中的监护制度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当监护人不履行或不恰当履行监护职责时,难以实施监护权变更。刑法中关于虐待罪、遗弃罪、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等规定需要修改补充。如虐待罪的责任主体只限于“家庭成员”,幼儿园教师、保姆等非亲属对儿童实施虐待行为,难以按虐待罪追究刑事责任。
为此,报告建议,修改补充民法通则中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增强可操作性。积极研究修改刑法中有关虐待罪、遗弃罪、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嫖宿幼女罪等规定。
同时,在制订社会救助法、社区矫正法、刑事被害人救助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立法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应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衔接。
报告同时建议,完善未成年人福利制度。要拓宽福利保障对象,完善分类保障措施,制定未成年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逐步建立社会化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未成年人法律援助覆盖面,把未成年人受虐待、被遗弃等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编辑:aly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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