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家暴“必有人管”是第一步
时间:2015-3-13 13:00:29 来源:中国妇女报 点击:“我非常赞成通过反家庭暴力法。”全国政协委员曹义孙开门见山地对本报记者说。
去年11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这位法学教授曾逐条研读过草案征求意见稿,评价反家庭暴力法“对维护家庭的和谐、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是有积极意义的。”
曹义孙委员说,在家庭生活中,暴力现象是绝对不能允许的。在陌生人当中都不允许,在亲密关系中更不能允许。“我是坚决反对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中有一些倡导性条款,在一些人士看来,作用不大。
曹义孙提出不同的看法。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对反家暴问题有了一个统一规定,表明了中国对维护家庭和谐的“坚定信念”,宣示了国家的态度。此外,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还是有一些可操作性的条款,有一些非常有积极意义的规定。
全国政协委员尚绍华为反家暴立法连续呼吁了六七年。今年,她又提交了两份与此有关的提案,分别是《关于将因家庭暴力而发生的以暴制暴案件的处理原则写入反家暴法的提案》《关于将多机构合作干预家庭暴力机制纳入反家暴法的提案》。
尚绍华建议,反家庭暴力法应将多机构合作作为一项立法原则予以明确,并对社会组织在反家暴中的作用予以明确、肯定和鼓励,同时,为了避免各部门在反家暴工作中消极应对和推诿,应规定首问负责制。
在另一份提案中,尚绍华建议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以暴制暴案件处理的原则放在反家庭暴力法的法律责任专章中,具体表述“家庭暴力受害人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对加害人造成损害,构成犯罪的,应当免除、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尚绍华发觉,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反家暴立法走上了快车道,立法提高了效率。她更期待的是“反家庭暴力法增加可操作性”,如果立法规定得比较原则,也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完善和细化。
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和尚绍华委员有着共同的心愿。她希望反家庭暴力法在经费保障上应进一步明确,将同居等亲密关系纳入反家庭暴力法调整范围,家庭暴力的类型应包括性暴力,明确多机构合作,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成为一项独立的司法救济制度,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家暴受害者救助机构,吸纳共青团、关工委、老龄委等群团组织参与等。
在孙晓梅看来,四部门3月4日出台的意见“将为反家庭暴力法积累司法实践经验。”
孙晓梅认为,如果重视家庭,就会体会到反家暴立法的重要性。我国社会类立法较为缺乏,急需加强,反家庭暴力法就属于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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