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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妇女儿童的期盼 妇联界铿锵发声 

时间:2011-3-7 12:57:03   来源:中国妇女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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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是一年两会时,维护妇女儿童的根本利益,传递妇女儿童的呼声,来自妇联界的政协委员们将其视为己任,几份沉甸甸的提案建议,饱含着全国妇女儿童的期盼。


  反家庭暴力立法条件已具备


  家庭暴力是对公民人身权利和基本尊严的侵犯,它对于公民个人、家庭以及社会都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世界各国的实践证明,制定专门立法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最重要、最有效的措施。

  这份《关于将反家庭暴力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提案》明确提出,上世纪90年代中期,家庭暴力问题开始引起中国社会的广泛关注。经过15年的努力,目前,我国已具备了出台反家暴立法的必要条件。


  家庭服务业需规范促发展


  目前我国家庭服务业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主要存在行业组织化程度不高;市场管理不规范;行业管理体系和制度不健全;对家政工的权益保护相对滞后等问题,严重制约家庭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妇联界委员建议,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规范家庭服务业发展的行政法规,促进行业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


  “嫖宿幼女罪”当取消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的,构成嫖宿幼女罪。但是,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规定相矛盾,量刑差别大,放纵了犯罪人;嫖宿幼女罪不利于预防嫖宿幼女恶性案件的发生;嫖宿幼女罪不利于打击强迫未成年人提供色情服务犯罪行为。

  妇联界委员建议,设置嫖宿幼女罪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的罪名,对嫖宿幼女的行为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


  生育保险应加大覆盖面


  现行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无论在保险对象、保险覆盖范围的界定上,还是保险待遇的标准、保险待遇的给付、生育保险与计划生育等相关规定的衔接上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妇联界委员建议,加快制定生育保险的配套法规,以取代与《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与保障民生的需求不相适应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确保即将于2011年7月1日施行的《社会保险法》中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得到有效落实,切实保障各类职工在生育时能够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充分发挥生育保险立法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推动男女平等的功能和作用。


  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是农村妇女最关心、最切实的生存发展的问题,2010年全国妇联系统接受此类信访事项达到11858件次,同比增加了25.8%。

  妇联界委员建议,规范农村家庭内部土地财产关系;对村规民约进行全面清理与修订,充分体现男女平等;将修订执行男女平等的村规民约纳入人口计生的宣传内容,并制定相应考核指标;完善行政和司法救济制度;建立弱势群众保障基金;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提高广大农村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了解和认识。(下转A4版)(本报记者 王长路)


  健全家暴受害儿童保护制度


  近年来,未成年人被父母等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致伤、致残的案件不断被媒体报道,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妇联界委员建议,修改《刑法》,将虐待未成年人由自诉案件改为公诉案件;建议民政部门对因遭受家庭暴力需要庇护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职责;全国人大出台《未成年人保护法》立法解释,或国务院通过出台行政法规,设立与进入临时监护程序相配套的投诉制度和报告义务;明确规定支持未成年人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的主体以及顺序。


  保护大龄孤独症儿童


  孤独症(或自闭症)是一种发生在儿童期的广泛性发育障碍,属于精神残疾。目前,我国孤独症儿童和成人已达800余万,并呈现日益增长的趋势。

  妇联界委员建议,开展大龄孤独症儿童、成人的生存状况与需求调查,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加紧建立孤独症人群养护性就业机构;确实加大对街道、社区残疾人“手拉手”职业康复站的投入与建设,特别是资金和人员的投入,使之能接纳孤独症儿童参与社会活动。


  关爱农村留守儿童


  农村留守儿童群体的出现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必然产生的社会现象,这一现象将在一段时期内长期存在。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全国有农村留守儿童约5000多万,由于长期与父母分离,缺少必要的情感关爱和家庭教育指导,部分儿童在心理健康、安全保障等方面存在着突出问题,迫切需要给予更多的关注并采取措施有效解决。

  当前,国家发改委及有关部委正在制定国家“十二五”规划的专项规划,妇联界委员建议,将留守儿童关爱服务阵地建设试点纳入其中统筹考虑,从国家层面指导支持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

编辑:aly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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