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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家庭服务机构违规将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时间:2011-4-21 11:19:54 来源:人民日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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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20日从商务部获悉:为了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商务部拟制定《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现对《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1年4月29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家庭服务机构须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要求,家庭服务机构不得招收下列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包括未满十六周岁的,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患有不宜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的传染病、精神病和其他疾病的。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包括以明显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等。
法律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家庭服务机构如违反相关规定,例如未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未按要求订立劳动合同或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未保证家庭服务员投保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等情况,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aly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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