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妇女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要闻

我国女人大代表比例变化及相关法律政策

时间:2011-4-26 13:56:38   来源:中国妇女报   点击:
分享:

  ——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妇女参政:早在20世纪30年代中央苏区的时候,就规定了25%的妇女参政比例,在延安边区政府也有类似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都规定了男女平等原则及男女在平等基础上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极大地促进了妇女参政热情。新中国成立初期,妇女进入人民代表大会的比例逐年增长,到1975年达到历届人大女代表比例最高值,即22.6%。

  ——1978经济改革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不断加强。竞争上岗、村委会设立、人大民主选举等一系列举措为妇女参政提供了新契机,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1978年女人大代表比例下滑到21.2%,虽然在1988年和1998年略有上升,但一直在21%上下徘徊。

  面对妇女在民主选举中比例下滑的现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积极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04)都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为了落实相关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又出台了一系列决定。

  2002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应高于九届的比例。”

  2007年3月,全国人大十届五次会议又正式通过了《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不低于22%”。然而,全国人大女代表比例至今没有实现这个规定。

  ——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选举法进行了第五次修改,除了重申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新选举法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确定城乡“同票同权”,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选举制度。

编辑:alysa

相关新闻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