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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规范婚姻家庭案件审理
实施家暴父母建议不判给抚养权
时间:2016-12-1 9:18:43 来源:中国妇女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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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以下简称《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对当前婚姻家庭纠纷中比较常见的未成年人保护和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在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方面,《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指出,要注重探索家事审判工作规律,积极稳妥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做好反家暴法实施工作,及时总结人民法院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止家庭暴力的成功经验,促进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判的重要内容,以前的司法解释对此问题涉及较少,这次《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明确提出,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介绍。比如,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建议不判给其抚养权。再比如探望权的问题,探望权的适当行使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人格塑造具有重要意义,《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提出,探望权的行使要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智力和认知水平,在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和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行使。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编辑:aly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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