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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回应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有关提案

避免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出现“两头占”“两头空”

专家建议尽快通过立法建立认定集体成员资格的统一标准

时间:2023-8-18 9:10:53   来源:中国妇女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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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高亚菲
  近日,农业农村部网站公布对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3458号提案的答复摘要,回应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有关提案。特别提到要切实维护好农村妇女的承包权益,避免她们的土地承包权益出现“两头占”“两头空”。
  该提案是由全国政协委员蓝逢辉提出的关于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提案。
  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国妇联,农业农村部在答复中表示,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应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为准则。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保护,先后出台一系列法律,为其提供了坚强保障。要平等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应当明确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2022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等方面对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作出规定,如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等。
  下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结合常委会审议情况、各方面反馈意见情况和立法调研情况,抓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农业农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法律的制定,同时,指导各地切实落实好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相关要求。
  农业农村部在答复中表示,关于农村妇女的承包权益保护应当坚持“既不能两头占,也不能两头空”原则。为避免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出现“两头占”“两头空”问题,国家有关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2021年4月,农业农村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深入排查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及收益分配在娘家或婆家“两头占”“两头空”问题。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全国妇联指导各地严格贯彻落实政策法律,切实维护好妇女权益,避免“两头占”“两头空”。
  对于“出赘婿”的土地承包权益保障问题,农业农村部在答复中表示,从地方实践看,大多数地方多已参照“外嫁女”的方式予以探索解决。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对这部分群体关注,依法妥善处理好其合法诉求,切实落实好“出赘婿”土地承包权益。
  “该答复明确提出‘既不能两头占,也不能两头空’的原则,对于‘两头空’的外嫁女权益保障具有积极作用。”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副教授王晓莉在接受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专访时表示,外嫁女及其子女和上门女婿,最容易受到两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排挤,导致合法权益“两头空”,更需要保留成员资格。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属于针对个人基本权利的决定,不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应遵循法治原则,尽快通过立法建立认定成员资格的统一标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定义、确认、加入、退出,不丧失成员身份的情形,以及确认成员争议的救济程序,规定了成员的权利义务。在王晓莉看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通过后,将开启依法认定成员资格的新里程。
  “成员资格认定包括成员资格的取得、取消、保留。”王晓莉建议,成员资格的取得应改变从父原则,体现宪法的男女平等原则,即原始取得成员资格的家庭成员衍生的新生农业人口,无论男性或女性,自出生后便自动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法定取得成员资格不再排斥婚入男性,即婚入女性与婚入男性均可在配偶所在集体取得成员资格。
  针对“两头占”“两头空”的实际情况,在王晓莉看来,针对成员在两个集体经济组织流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资格或社会保障的丢失,应予以保留成员资格,遵循的是预防在两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与权利全部落空的原则。
  对于哪些情况应保留成员资格,王晓莉说,例如嫁城女,婚姻关系发生在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之间,持有农业户口且未取得其他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获得其他社会保障的;离婚或丧偶者,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并在此之前因婚姻关系已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包括妇女和上门女婿;已婚或再婚的妇女,婚后未迁转户口,在户口所在地生产生活,且未享受男方所在村组收益分配权,其要求户籍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给予本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的;离婚或丧偶的妇女及其子女,虽未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但其未享受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要求原户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给予收益分配权的;已婚或再婚的入赘人员,婚后非自身原因未迁转户口,且未享受女方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其要求原户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给予本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的,均应当保留成员资格。
  “这一类争议人群保留成员资格,可以从根本上堵住外嫁女权利受损的漏洞。”王晓莉说。
编辑: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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