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妇联、人行营业管理部共同出台了《北京市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与现行政策相比,不仅把农村妇女小额贴息贷款制度化,还针对农村妇女的特点做了政策的补充和完善,并在现行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增加了各区县妇联受理接收贴息借款人书面申请的环节,为借款人多提供一个申请受理渠道。
“农村妇女”被增加为新的贴息对象
北京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是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运行机制的管理协调机构,该中心创业指导处郝维红介绍说,北京市这两个文件的出台主要是为了推动妇女创业,扩大妇女就业渠道,挖掘和创造更多的妇女就业岗位。文件最大的亮点是首次将“具有本市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村妇女”列为贴息对象。
两个文件不仅把贴息对象扩展了,还扩大了微利项目范围:在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规定的八大类200多项经营范围的基础上,还将农村妇女从事的农业生产纳入微利项目。
妇女创业:贴息标准更优惠
北京市财政局金融处李春源在解读两个文件时说,按照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规定,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对于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为北京市失业人员,不分行业企业一次招用失业人员在3人以上20人以下的小额担保贷款,北京市财政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为北京市失业人员,企业一次招用失业人员达20人以上(含20人)的小额担保贷款,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市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据实全额贴息。
考虑到妇女创业的特点,《北京市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规定:贴息借款人为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办的小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为符合条件的妇女,企业一次招用符合条件妇女达到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的,在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期限内由市财政按实际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企业一次招用符合条件的妇女达到10人以上(含10人)的,在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期限内由市财政按实际贷款据实全额贴息。
各区县妇联成为接受贷款贴息申请的另一渠道
为了发挥妇联组织发挥贴近基层、贴近妇女、贴近家庭的优势开展工作,《北京市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在现行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增加了区县妇女联合会受理接收贴息借款人书面申请的环节,为借款人多提供一个申请受理渠道。
同时文件还明确规定“各级妇联组织开展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