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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宣传贯彻大会召开

时间:2009-11-2 0:00:00   来源:市妇联权益部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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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市妇联权益部
      新修订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9月25日通过,并于2009年11月1日正式实施。为做好新修订的《实施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10月30日,市人大、市妇儿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妇联联合召开了《实施办法》宣传贯彻大会。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妇儿工委副主任侯玉兰,市妇联主席、市妇儿工委副主任赵津芳,市人大内司委副主任袁芳,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灵雁,市妇联副主席、市妇儿工委办公室主任李彦梅等领导出席了大会。大会由李彦梅同志主持。
      市人大法工委的同志就《实施办法》的修订情况进行了说明。本次修订工作本着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突出首都妇女事业发展特色的方针,遵循三个原则:一是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和适用性;二是兼顾长远与现实,增强可行性;三是简化内容,避免重复。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明确了本市各级政府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的执法主体责任,并对妇女各项权益的保障作出了新的规定。例如:增加了农村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保护条款,对农村妇女权益的保障更为具体、全面;明确规定本市建立妇女特殊疾病定期普查制度,检查费用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负担,不属于单位职工的妇女的检查费用由区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对于提高妇女健康水平,保障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具有推动作用;增加有关“知情权”、“联名登记”的规定,对妇女在婚姻家庭中财产权益的维护更为切实。
      《实施办法》的修订实施,是我市妇女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更好地贯彻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侯玉兰副主任在讲话中指出,贯彻实施《妇女法》和《实施办法》,依法维护妇女权益,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地区、各部门和妇联组织,要准确把握首都科学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做好《实施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维护妇女权益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扩大宣传教育,为全面落实依法保障妇女权益创造良好法制环境,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
      市卫生局和海淀区妇联的同志,分别代表政府职能部门和妇联组织从不同的角度就如何积极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更好地维护妇女权益作了交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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