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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保护类问答

时间:2018-6-26 17:21:48   来源:市妇联权益部   点击:

  1、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哪些劳动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
  (1)矿山井下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很重”强度劳动的作业;
  (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2--女职工在经期,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哪些劳动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安排经期女职工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
  (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3--女职工在孕期,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哪些劳动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女职工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11)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4--女职工在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哪些劳动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
  (1)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3)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
  5--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为女职工建立哺乳室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2、性骚扰的有关规定
  1--什么是性骚扰?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规定, 性骚扰通常是违背妇女意志,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的骚扰。
  2--单位有义务防范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也 就是说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防治性骚扰的机制,并采取措施防治性骚扰。比如制度规章制度纺织性骚扰,设置专门的机构负责受理投诉与处理,进行反性骚扰宣传教 育,对于女职工的投诉妥善处理,以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3--面对职场性骚扰女职工该怎么办?
  面对职场性骚扰时,女职工要注意首先不要害羞,第二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例如对方发来的带有性内容或性暗示的短信、微信等内容,同时还要保护好自己,避免受到更大的伤害,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
  3、其他
  1--单位招聘过程中能否对女职工增加录用条件

  根据《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单位对育龄女职工是否需要安排定期体检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接触致畸物质的已婚未孕或者怀孕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定期检查身体。
  3--女职工有月经假吗?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七条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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