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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监护制度的规定

时间:2018-6-27 14:49:01   来源:市妇联权益部   点击:

  1--哪些人能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确认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以上人员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监护人应承担哪些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包括: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2)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4)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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