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服务上下工夫助力消除就业性别歧视
时间:2013-12-26 13:07:24 来源:中国妇女报 点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然而在现实中,女大学生和女性求职者遭受或明或暗的性别歧视仍然普遍。
党中央把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写入《决定》意味着什么?政府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这些问题?妇联组织在其中可以有什么作为?近日,本报记者采访了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政策法规研究室主任蒋永萍。
记者:您怎么看中央把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写入《决定》?
蒋永萍:这至少表明了两点。一是表明了中央对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明确态度。就业是基本的民生问题,就业歧视会对民生问题的解决造成很多障碍。二是表明政府要采取更多、更有力的办法和措施解决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等问题。
记者:您认为政府应采取哪些措施来促进这一目标的实现?
蒋永萍:首先需要法律上更加健全,明确规定什么是性别歧视,使就业中的性别歧视能够清楚地认定,就业歧视案件能够立案。同时增加用人单位违法成本,降低求职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成本。
其次,要采取更多激励和肯定的办法,让企业等用人单位主动采取积极的、自觉的行动推进男女平等,而不只是通过法律的惩罚性办法。比如,政府可以监管企业自己制定性别平等计划,提出人员招聘和晋升中性别结构的改进方案,各层级女员工的期望比例,然后朝着这方面努力。在这方面政府有关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率先垂范。同时,政府可以采取性别平等认证的方式,类似质量认证一样,在评价一个企业的产品是否可以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时候,给予加分,这样可以激励企业在用人、招聘方面更加从性别平等的角度去考虑。目前来讲,采取激励手段,要企业主动作性别平等的工作,比被动的惩罚成本要低,实际的效果更好,也是比较有效的手段。
再次,政府要在一定程度解决企业用女工成本比较高的问题。确实,由于生育、照料孩子等问题的影响,女职工的用工成本更高一点,企业用女工在一定程度上要承担很多的社会责任,因为生育本身是社会责任。因此,政府应该采取措施,减少企业由于聘用女工增加的成本,使生育的社会成本得到比较均衡的分担,减少企业由于女工生育导致的成本增加、生产效率下降等的影响。比如规定生育后的产假可以由父母分享或规定父亲假,这一方面可以消除对女性就业的统计性歧视,另一方面也能够鼓励男性更好地承担生育和家庭责任。
我们还特别注意到,《决定》对放开单独二胎的提法,随着这一政策的落实,可能会有相当一部分女性选择生两个孩子,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用人单位会担心女职工可能连续五六年不能全力以赴投入工作,如果不在政策上作出相应的调整企业会更不想要女工。
最后,政府在公共服务上应该有更多的投入,帮助家庭分担家务劳动、生育劳动、老人看护劳动等家庭责任,让有家庭责任的男女工作人员都能够通过公共服务平衡工作和家庭双重角色的冲突和紧张,从而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工作中。所以,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不光是法律的问题,还可以在政策支持和改善公共服务上下工夫,一定程度上考虑企业本身的现实问题,不能一味地责怪企业不要女工。
记者:妇联组织在其中可以有什么作为?
蒋永萍:首先要源头维权,积极推动并参与到反就业歧视立法当中,提出更多的具有性别视角的建议和解决方案,促进政府在决策和管理中增强性别敏感,积极关注和回应妇女的发展需求。
其次,妇联组织的维权部门要积极支持遭受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者,帮助她们通过不同的途径解决她们遇到的问题,引导舆论做典型案例的宣传。
再有,妇联正在做的女大学生导师行动等工作,对于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也具有非常积极的影响。通过帮助女性在职场上走得更好,使女性的潜能得到充分发挥,减少企业对女性的偏见。通过增加女性的能力让用人单位更清楚地认识到女性劳动力的价值也是妇联可以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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